破解關鍵點:政府新式照相機,專門拍紅燈下使用手機?
這張圖片有錯也有對,一開頭「政府新式照相機」這一段就是錯的!蘭姆酒吐司之前的破解文其實有提過喔,謠言所說的新式照相機,其實要拍的對象不是民眾,別太過緊張;至於紅燈下使用手機行不行,當然是不行的!停等紅燈時拜託忍一忍,要是手指忍不住滑手機,小心錢包準備失血囉!
謠言圖片,請勿再轉發
「政府新式照相機」是謠言編出來的
很多有關交通取締的謠言,都會提到「新式照相機」、「8顆鏡頭+中間的紅外線發射燈」等等的特色,但謠言所說的這款機器,並非政府新式照相機,它的用途也不是為了取締闖紅燈、超越停止線或是抓紅燈時滑手機的民眾;實際上,這是「球型攝影機」,它最主要的功能是監控光學偵測器等執法設備是否有遭到人為或天災的破壞,也就是說球型攝影機監控著執法設備,執法設備監控著違規的民眾,球型攝影機本身並不會有取締的功能。
所以謠言說:「政府新式照相機。8顆鏡頭+中間的紅外線發射燈,只要你在紅燈下使用手機包你中彈。」實在是不值得參考,更何況要取締紅燈下使用手機的民眾,是由警員本人出馬,與照相執法設備無關,警員會依現場狀況認定執法,且警員身上配置的小攝影機也會錄下取締執法過程,作為舉證。
「停紅燈時看手機開罰」102年即實施
「停紅燈時看手機開罰」不是最近才有的,早在102年元旦就開始實施了,但好像還是有很多朋友不知道啊,拜託把以下罰則看仔細囉!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
一、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二、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三、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四、顯示影音、圖片。
五、拍錄圖像、影像。
六、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七、執行應用程式。
第四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除了汽車駕駛人之外,機車駕駛人也是一樣,不能在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連停等紅燈、塞車時(不論有沒有熄火)都是不可以使用手機的,除非已經停車或是臨時停車穩妥靜止;違反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則處以新臺幣1,000元罰鍰,這部分謠言倒是沒說錯。
所以,微醺梅酒要拜託大家不要再轉發謠言圖片了,真的要轉發,請轉發蘭姆酒吐司的破解文,或是「停紅燈時看手機開罰」的部分即可,最開頭提到的「政府新式照相機」就別看了,簡直是無用處的垃圾資訊啊!
未經授權,勿以任何形式轉載或節錄,請尊重蘭姆酒吐司的查證結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