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這樣說:昨天才破解了一則「警察反年改」的謠言,今天馬上又有網友拎著罰單的謠言來拜託蘭姆酒吐司破解,就來看看謠言是在說什麼。這則謠言還不錯,不僅po文還附圖,「宣導一下,如果遇到檢舉罰單請注意檢舉日期跟開單日期,很多朋友都不知道這條法律,如果超過七日,去申訴罰單是可以撤銷的,不要傻傻的被政府A了。」所以罰單上的檢舉日期和開單日期,如果超過7日,是可以免罰的嗎?

破解關鍵點:檢舉罰單請注意檢舉日期跟開單日期,如超過7日可免罰?

其實這個說法是不對的,並不是檢舉日期和開單日期超過7日就免罰,而是民眾發現交通違規時,以當下發生的時間起算,在7天之內檢舉才有效,如果超過7天才檢舉,警方是不會受理的。

罰單檢舉日期和開單日期如超過7日可免罰?並不是這樣喔!

先跟各位說結論,根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的解釋,交通違規不予舉發的情形有其中這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但汽車肇事人致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也附上了案例向大家說明,如果在8月1日晚上23點50分違規停車,只要在8月7日前提出檢舉並送達受理機關,就要受理,但如果到8月8好才送達,則不予受理。大家發現警方說法跟謠言的差異了嗎?謠言是說檢舉日期跟開單日期不能插超過7天,但實際上是檢舉違規不能超過違規當下發生的7天才對,這兩者是差別很大的。

雖然檢舉交通違規不能超過違規終了日的7天,那警察在收到檢舉之後需要在幾天之內開單呢?

關於這點有網友曾詢問過類似問題,如果違規日是在5月4日,民眾於5月5日提出檢舉,警方於5月28日才完成開單舉發,是否違反規定?國道公路警察局回覆網友表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略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個月。也就是說,警察接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後,只要在三個月內完成開單,是沒有違規的。

民眾舉發交通違規期限原為三個月~2014年修正為7日

不瞞各位,其實違規終了日7天之內要舉發的法令已經人性化許多,因為原本的規定更寬鬆,只要3個月之內檢舉就行,完全有助於檢舉魔人賺取大筆檢舉獎金啊(補充說明:交通違規檢舉獎金於2015年9月起取消,目前檢舉環保違規才有獎金喔),是後來有立委接到民眾投訴說,有檢舉魔人故意挑在檢舉期限快到期時,把一堆舉發照片寄給警方,讓民眾一次收到20幾張罰單,整個爆氣!才讓立委們發現這條法令有需要修正的部分,最終才在2014年8月時將法令修正為現在這個樣子。

也要奉勸一些喜好檢舉交通違規的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時,發生的時間一定要詳列清楚,別以為隨便拍張交通違規的照片,就可以成功檢舉,也曾有民眾發現被檢舉的照片沒註明時間,最後申訴成功撤回罰單的案例發生,當然用路人本來就該遵守交通規則,但檢舉魔人麻煩要克制點,拜託別隨便亂檢舉,謝謝!

罰單真的很痛啊~也難怪謠言那麼多,快來看真相!

高雄富國路和裕誠路出現「 闖紅燈高像素相機 」?網路瘋傳的照片是假的!

網傳: 高雄越線雷射 已經裝好了?警局還在15:43分通知大家?

網傳警察 交通大執法 !內部公文說「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超速」真的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