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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傳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話真的是不能這樣說啊!

網路流傳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話真的是不能這樣說啊!

網路流傳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話真的是不能這樣說啊!

網路謠傳這樣說:會主動關心國際新聞的朋友,想必都有看到香港「反送中」的抗爭,然而關心香港情勢之餘,也有不少人擔心台灣是否也有類似的條例,而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2019年6月10日在臉書PO文,分享了「台灣早有『送中』協議」之說法,內容提到:「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難道台灣也香港化十年了嗎?」這段文字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到底台灣是不是真的早和中國簽訂送中條例呢?

破解關鍵點: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嗎?

謠言本身就令人頭疼,再加上政治、法律和黨派傾向等因素,讓謠言惱人程度不斷向上攀升啊!所以微醺梅酒希望各位可以先把成見、黨派放一邊,好好瞭解香港「送中條例」內容之後,再去比對一下蔡正元認定的「送中條例」,其實兩者真的是不一樣,就連法務部和陸委會都出面澄清了,有請各位轉發Line訊息時,要仔細看一看、查一查,未經查證就轉發錯誤資訊,是丟自己的臉啊!

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是這樣說的…

根據蔡正元臉書PO文,他認為台灣在2009年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是所謂的「送中條例」,順便還抨擊一下綠營、為韓市長抱不平,為證明微醺梅酒沒有扭曲他的意思,以下是發文截圖:

蔡正元臉書發文。(圖/翻攝自蔡正元臉書)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是什麼?由誰簽訂的?這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協商後達成的協議,目的是為了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內容包含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以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而蔡正元此文一PO,陸委會馬上發表聲明,表示「台灣早有送中條例」的說法,是刻意曲解及混淆視聽,陸委會解釋,因為中國和台灣的司法水平有嚴重落差,所以台灣堅持把「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則納入,也就是說,台灣不會有任何民眾因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而被送到中國受審,若有境外涉嫌犯罪的情況,也會積極向其他國家爭取遣送回台受審,沒有「送中」的疑慮。

另外,法務部也在6月10日發表新聞稿澄清,以下是新聞稿內容: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臺灣從未與中國大陸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逃犯條例》草案 中,可將臺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規定 或作法。

兩岸為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 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第三次江陳會談中,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 助慣例,納入「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以確保合作機制符合民主基 本價值。

自民國 98 年兩岸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兩岸在司法互助 實務運作上,臺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亦未曾將他國人 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我方迄今所執行遣送至大陸地區 之人員,均係大陸籍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

相關人士指稱臺灣與大陸地區多年前早已簽署「送中條例」云云,顯屬混淆、曲解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本部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簡單來說,「台灣早有送中條例」的說法被糾正了,各位也可以繼續了解一下香港「送中條例」,以及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不同之處。

香港「送中條例」究竟是什麼?

「送中條例」的正確名稱是「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又稱「逃犯條例」。為什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提交這項草案?這就要先提到2018年2月於台北市大同區發生的潘曉穎命案,雖然被害者潘曉穎和嫌犯陳同佳都是香港人,但因為命案是在台灣發生的,而台灣與香港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所以嫌犯陳同佳在事發後逃回香港之後,香港政府無法將他送回台灣受審,也無法以殺人罪進行審判。

因為這起命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便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將要移除原先條例中的地理限制,原本移交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澳門和台灣,但移除地理限制後,就可以依法進行「一次性」協議把逃犯移交至台灣、澳門與中國;除此之外,可以移交的罪名有37項,且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只要香港特首同意、香港法庭判定,就可以移交逃犯。因此大家開始擔心,未來可能只要踏入香港,被認定與某些罪名有關,就可能因此被移送中國審判。

若是草案通過,不只危及香港的司法獨立,也可能破壞原先的「一國兩制」,而且應該不需要微醺梅酒多說,中國司法的公平、公正值得質疑,多少人有去無回,我們陸委會也說了「中國和台灣的司法水平有嚴重落差」,著實令人憂心啊~

再來看看被誤會是台灣送中條例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幾點是有明確提到人員遣返、雙方請求協助、不予以協助的部分: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請求程序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
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閱讀協議內容,看完應該就可以感受到,這和香港「送中條例」是有差別的,非常不一樣啊!

和政治有關的網路訊息,總是隱藏著許多個人主觀意見,當然我們必須包容每個人不同的看法,但任何看法都必須堅守一個原則 — 不得悖離真相。

 

以上內容為蘭姆酒吐司獨家查證,請尊重蘭姆酒吐司對於謠言查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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