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關鍵點:加重酒駕罰則,3/1起實施嗎?
哎呀,這又是一個「舊聞變謠言」的事件,恰好最近邁入3月,「3/1起實施」這幾個字令人感到特別敏感啊!但是,只要願意翻翻報紙、瀏覽各大新聞媒體網站或是上網Google一下,你就會發現,「加重酒駕罰則,3/1起實施」這件事根本不是2019年的新消息,而是在好久好久以前的2013年舊資訊啊!
圖片不是造假,但這是2013年製作的
微醺梅酒不厭其煩地把中央社新聞粉絲團的圖片全部看過一次,終於找到他們在2013年2月27日確實曾分享過這張圖片,和各位目前Line群組收到的圖片一模一樣,所以,我們可以100%確定圖片部分沒有造假。
既然圖片沒有造假,為何微醺梅酒還是把這圖片歸類為謠言?因為有許多人分享或收到這張圖片時,都以為「加重酒駕罰則 2019年3月1日開始實施」,這真的是大錯特錯啊!假如你真的這樣認為,實在是很不應該,因為從2013年開始,政府單位、警方和新聞媒體不斷提醒民眾,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罰鍰從原先現行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修正為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以下是內政部警政署官網公布的規定內容: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請各位把規定看仔細,牢記在心,並且隨時留意酒駕罰則的最新動態,因為2013年加重酒駕罰則實施之後,酒駕事件依然頻傳,導致許多無辜的家庭破碎,所以目前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衛福部、立法院都在研擬新的罰則和多元化防制,未來除了會加重酒駕罰則,酒駕犯可能先關3天清醒一下,也可能安排酒駕累犯到殯儀館上酒駕道安課,或是必須前往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後,才可以重新考領駕照。總之,還是老話一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只要能做到上述這兩句話,台灣社會就不會再發生酒駕致死傷人的可怕事件了!
以上內容為蘭姆酒吐司的獨家查證,請尊重蘭姆酒吐司對於謠言查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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